第417章 安平市怪谈协会·中
第417章 安平市怪谈协会·中
岑颖身边的朋友们都知道,她是个不折不扣的胆小鬼。
胆小鬼的一大特点就是,害怕一切“嚇人”的东西。
恐怖电影、恐怖小说、恐怖漫画,无论是来自视觉层面的恐怖,还是那些通过文字描写直击人心,引发人无线联想的“心理恐怖”,总是能让岑颖感到恐惧。
而马非凡虽然知道岑颖的性格,但他很显然是不了解该如何有效安慰一个胆小鬼。
“要是小马不说,那也就算了——”当时的岑颖点进那条贴文的时候,心里还在嘀咕,“干嘛非要强调什么『90%的都是真实事件”·反过来讲还差不多。”
在这个名为“安平市怪谈协会”的古怪论坛里,出现了这么一条古怪的贴文,本来就已经让岑颖很受不了了。
现在马非凡又补充了这么一句,这不是摆明的告诉她这是“鬼故事成真”的戏码吗?
对胆小鬼而言,难道世上还有什么比鬼故事成真更可怕的事吗?
“总之还是先看看吧,也许小马只是装作煞有介事的样子,其实是在开玩笑。”岑颖像是这样地安慰著自己,“也有可能,这个『食人”只是这个论坛里的某种黑话而已,並不是我想的那个意思”
总之,在做足了一番心理建设后,岑颖终於开始瀏览起了这篇古怪的贴文,
《20xx年6月x日午夜,我在城北路26號附近的小巷里,目睹了一场『食人”事件》
楼主:如题。
平时经常水论坛的会员们应该对lz我的这串42结尾的id有印象,没错,我就是你们的42哥。
也是没想到,在论坛里混了十年,见证了无数神贴的lz我,竟然也有亲身经足以被称之为“怪谈”事件的这一天实话告诉大家,在敲下这个標题的时候,我的手指仍然在发抖,毕竟看时间大家也知道,事发距离现在还没有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楼:抢沙发!
三楼:抢板凳!
四楼:抢地板!
看著这没完没了的抢楼行为仍在继续,岑颖索性点击左上角,选中了“只看作者”选项。
在这个时候岑颖注意到,无论是这位发帖的楼主还是这些跟帖的所谓“会员”们,他们的id都只是一串单纯的数字,看起来这个论坛似乎不具备“起暱称”一类的个性化功能,所以这个楼主才会用他id末尾的42来自称。
楼主:感谢大家的跟帖,第一次讲故事还有些激动总之我们直接进入正题。
个別了解lz的朋友应该知道,lz的主业是一名程式设计师,在各大网际网路企业內卷严重的今天,加班对我们这个行业可以说是家常便饭的事儿这不,昨晚十一半点左右,刚刚结束了苦逼的加班lz,在单位楼下附近的烧烤摊买了些串儿和啤酒,准备回家好好搞劳一下自己,庆祝周日终於可以睡个好觉了。
因为单位距离lz租的房子还算近,所以lz平日上下班的出行方式,基本都是骑自行车,穿过城北路就到家了。
楼主:昨天也是一样,lz扫了一辆共享单车,把买来的烧烤啤酒掛在了车把上,就这么出发了。
城北路那一片的情况老安平人应该都知道,因为附近有將近一半都是待拆迁的老房子,车道就只有窄窄的两条而已,所以超过晚上十点之后,除了那两家头尾大排档之外,路上就很难见到行人和汽车了。
前半段的路程就和往常一样,lz这一路上除了看见一个环卫工人以外,就再没见到过路人和往来的车辆了,可以说,下一秒就算有鬼跑出来lz都相信。
直到,在即將经过城北路的26號时候,lz突然听见了一阵有些古怪的“动静”“
楼主:这里先解释一下,为什么楼主可以提前確定那里就是“城北路26號”。
首先,“城北路26號”目前正经营著一家名叫“便民杂货铺”的小卖部,老板是一位上了年纪的大爷,虽然晚上只经营到九点左右,但根据lz观察,他本人应该是吃住都在店里没错。
其次,或许是因为线路老化的原因,城北路有几盏路灯会时不时出现那种“一闪一灭”的现象,其中的一盏,就是“便民杂货铺”门口的那盏。
第三,小卖部侧扁是一条小巷,曾经老板还因为总有人在小巷里隨地小便而投诉过以上这三点,各位都可以自己去验证真假,不过还是希望大家不要影响到老板正常的生活,毕竟人家不是我们协会的成员。
最后,从路程上来说,城北路26號基本属於城北路的中段,只要经过那里,就代表lz的这条“回家路”已经走完了一半了。
综上所述,这个“城北路26號”可以说给lz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每次路过那里的时候都会习惯性地张望两眼。
楼主:说回正题昨晚楼主在即將经过26號的时候,忽然听到了一阵有些古怪的动静。
大概描述的话,先是好像类似肉被“撕裂”“撕扯开”的声音,而后是“咔,咔”,像极了骨头被咬碎的动静请原谅lz的词穷,反正当时lz的第一反应就是,杂货店的小巷里,有一条野狗在啃骨头。
作为一个打小十分怕狗的人,lz在產生这个念头之后,几乎是下意识地远离了那一侧的路旁,
生怕自行车的声音引起野狗的注意,衝出来咬我。
可是我一想又觉得不对劲一一城北路確实是有野狗没错,但那些狗平日里基本都聚集在那几个大排档门口,可26號附近根本就没有大排档-所以那块明显刚还带著肉的骨头,会是谁餵给野狗呢?
怀抱著这样的好奇,在即將路过小巷对面的时候,lz故意放慢了一些车速,打算朝小巷里瞄一眼,看看到底是什么情况一一老实讲,因为知道小巷里没有路灯,所以lz心里对“能发现点什么”其实没有抱太大期望。
楼主:结果很意外,lz刚刚转过头,就发现小巷里居然有白色的光亮。
只是那道光有些奇怪,並不是像是路灯一样由上至下,而是一侧的墙角处由下至上的,而且光亮也散布得很不均匀,好像是被什么星星点点的东西遮挡住了一般,投射出的光斑都是一片一片的,並不是我们常见的路灯或是手电筒“圆形”。
见此,lz便停下了车,朝著光源处看去(lz虽然是近视眼,但眼镜的矫正度数都是往1.1配的,所以大家也可以理解为lz的视力很好)。
此时lz几乎可以肯定,光源应该是来自一只落在地上的手机一一诸位平时应该也有遇到过类似的事吧?比如摔在地上的手机不小心打开了手电功能什么的。
至此,谜团似乎就算是解开了。
那些光亮之所以不成整体,是因为手机镜头掉在地上的时候沾染了灰尘可就在这个时候,
lz忽然意识到了一件事。
楼主:就好像是不该出现在小巷里啃骨头的野狗一样,一只智慧型手机,显然也不应该出现在小巷的地上。
手机的主人到底去哪里?在这手机不离身的时代,他难道完全没有注意的手机不见了么?那只手机甚至还开著手电筒呢。
除非,那只的手机並不是“不小心”遗失的,而是因为手机的主人在路过小巷时遭遇了某些“意外”,这才导致他的手机掉在了地上。
就比如....他遇到了野狗的袭击·
楼主:当时在想到这一茬的时候,lz的冷汗几乎是瞬间就从背上冒出来了。
毕竟那种类似撕扯血肉、啃食骨头的声音可以说是一刻也没有消停过,在这个距离下lz几乎可以肯定,声音的来源就是小巷中的那只绿色垃圾桶后方一一那条lz想像中的“野狗”就趴在那,在啃食著什么东西。
实不相瞒,想到这里,lz的第一反应其实是逃跑,毕竟是当时身边一个可以求助的人都没有,
而且...我是真的很怕狗。
但另一方面,lz又真的不敢想像,如果那里真的有一条凶狠的野狗,那被袭击的人现在究竟怎么样了,那人是在小巷里隨地小便的酒鬼,还是某个无辜的路人?又或者乾脆就是小卖部的老板?
於是在经过一番心理斗爭后,lz我终於做出了一个违背祖宗的决定·
看到这里,当时正躺在床上的岑颖不光身子是蜷缩著的,连脚指头也紧缩著不敢动弹,露在被子外的只有捧著手机的双手而已。
然而岑颖也不得不承认,这个楼主讲故事確实挺有一套,连她这样的胆小鬼,心里竟然都冒出了一种“虽然我怕得要死,但我还是想知道后来到底发生了什么”的念头。
就这样,岑颖暂时放下了手机,小跑著去上了趟厕所之后,才重新缩回被窝里,继续瀏览了这则贴子。
楼主:好吧,看了大家的跟帖,lz实在是深感惭愧lz確实没有选择跑路,但也没有直接衝进巷子救人一一毕竟就楼主这身板,真遇见了恶犬,进去恐怕也是送菜的。
当时lz在下定决心后,先是清了清嗓子,隨后单脚点地,一脚踩在单车的踏板上,仿佛环法赛事车手一般,做好了“只要那条狗衝出来,我就死命蹬车”的准备。
没错,当时lz计划就是衝著巷子里豪一声,想办法把那条狗先引出来,能来追我最好,不能追我好列也能为受害者爭取一点时间一一虽然lz还不能肯定那就是一条狗,但总是要做最坏打算。
在做好一切准备好后,lz气沉丹田,对著那条巷子大喊一声“嘿!巷子里有人在吗!”。
这一声过后,垃圾桶后面那种类似啃骨头的动静便消失了。
但这並不是什么好消息。
因为这代表,那条小巷里確实是存在著一个什么“生物”,他不光能听见lz的声音,甚至还有可能能听懂lz的话。
然而,就在lz考虑要不要再叫一声的时候,突然,那只垃圾桶后面,毫无徵兆地飞出来了一个椭圆形的东西。
借著手电的光亮,楼主很清晰地看见那个东西凌空划出一道拋物线,就这么稳稳落在地上,还溅起了斑斑点点、好像淤泥一样的液体。
只不过,还没等lz想明白那些黏腻的液体究竟是什么的时候,这该死的1.1的视力,让lz先一步看清了那个飞出来的东西究竟是什么—
楼主:那是一颗人头。
一颗从脖颈处被整齐切断,脸上沾满了鲜血,眼睛瞪得老大的人头。
(被窝里的岑颖:我的妈呀!)
楼主:lz知道,诸位有可能会怀疑lz是不是看错了,毕竟人在恐惧的时候总是容易產生各种各样恐怖的幻想一一但不要忘了,这里是怪谈协会,lz可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否则,管理员可以直接做刪帖处理。
以及,lz可以很负责任地说,在那一刻,哪怕天王老子来见证,那也是一颗人头。
一颗属於某个男性的人头。
楼主:这始料未及的一幕,让lz足足呆滯了好几秒钟才回过神来,拼了命地蹬车远离那条巷子,朝几百米外那个大排档的飞驰而去一一整个过程中lz甚至忘记了还可以“尖叫”这回事儿。
就这么,当lz一路骑到了正在营业的大排档门口,看到了正在吃宵夜的人群之后,这才终於双腿发软地下了车,背靠著路灯,颤抖著在脑海中一遍又一遍地重复放映著刚才看到的那一幕,直到察觉lz情况不对的老板出来,反覆问我“小伙子,发生什么事了?”的时候,lz才从牙缝里挤出了一句“老板,快报警有个人被杀了!”
楼主:毕竟事情到这里,一切已经贯通了不是么?
在这场事件中,lz错判的只有两件事。
其一是手机镜头上沾染的恐怕不是灰尘,而是血跡——又或者脑浆一类的东西。
其二,那个躲在垃圾偷后面吃东西,並不是一条野狗。
因为野狗,是不会把一颗人头从垃圾桶后面甩出来的。
所以,那个躲在垃圾桶后面的,只可能是一个人,亦或者—.类似的生物。
他吃掉了一个人,然后把那个人的头,像是垃圾一样地丟了出来。
这是一种挑行为,百分之百。